关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根据《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书面听取《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年初以来,在常委会分工联系领导带领下,社会建设委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评估,听取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等单位汇报,与江北、余姚联动开展调研,先后赴镇海、奉化、慈溪等区(县、市)实地走访。通过深入城乡社区、纠纷调解室、警情联动指挥中心等基层一线,了解工作情况,征集意见建议,并面向全社会开展问卷调查,切实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实建议,有力助推《条例》贯彻实施。本次调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紧扣《条例》的有效实施,着重查找法规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二是坚持专项调研与年度工作相贯通。统筹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等监督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妇女儿童关爱相关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评估等工作一体推进。三是坚持执法检查和督促整改相结合。依据《条例》规定,对照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边检查,边促改,提升监督质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
从调研情况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反家暴的共识不断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法治化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良好,成效初显。
(一)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市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写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市妇儿工委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依法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各地各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创新联动模式。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有效贯彻。各地各单位将《条例》的宣传贯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村社企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问卷调查显示,超过80%的公众知晓《条例》。深化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所有区(县、市)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镇乡(街道)、村(社区)调解工作室达147个,共享法庭实现全市镇乡(街道)全覆盖,反家暴维权服务网络逐步健全。持续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最美家庭”等创评活动,扎实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三)制止处置的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市公安局制定《家庭暴力类警情处置指引》,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家暴的报警求助,快速出警,规范处置。2023年,全市共接报家暴警情12362起,发放告诫书4550份,发放率为36.81%,比2021年、2022年分别提高29.42、26.93个百分点,告诫书出具后再次实施家暴比率为2.46%,降幅明显。法院加大对涉家暴案件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探索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线申请,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2023年,全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4份,签发率为80%。鄞州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涉家暴犯罪案件,2023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办理涉家庭暴力审查起诉案件25件,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涉家暴犯罪,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四)保护弱者的工作举措持续完善。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实现县级全覆盖,基本做到与其他救助服务区域分设,能够为受害人提供生活住宿和伤情转介救治等服务。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困难妇女群体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办法》,加大救助线索排摸力度,积极主动为家暴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加强法律援助服务阵地建设,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构建公共法律服务15分钟服务圈。
二、存在问题
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对照《条例》规定,仍存在一些短板,亟待引起重视。
(一)职能部门的统筹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妇儿工委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各地各单位工作推进还不够均衡,个别区(县、市)尚未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受理转介、快速处置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家暴线索信息共享还不够畅通,难以及时客观研判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特点、趋势。基层村社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家暴线索较少,公安派出所依法向村社推送家暴警情不够到位。
(二)普法宣传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宣传内容看,宣传《条例》原文多,而对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认识误区辨析少,依法维权和不对他人施暴的宣传教育不够有力;从宣传对象看,没有重点面向家暴易发区域、高风险群体开展宣传。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仍较为薄弱,部分家暴受害人因传统思想禁锢、生理和经济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证据保全意识、缺乏求助知识等原因,不愿反抗、不敢反抗、不会反抗。
(三)强制报告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家庭暴力发现难报告难,依然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瓶颈,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有差距。调研发现,有的强制报告义务人并没有意识到强制报告属于法定义务,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主动报告;有的强制报告义务人对报告适用情形、报告对象和报告流程缺乏清晰准确的认知,未能及时报告;由于对强制报告义务人的保护措施也不明确,有的报告人心存顾虑,不敢报告。据统计,全市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近三年均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报告家庭暴力疑似案事件。
(四)司法干预的利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做好协助执行工作。调研发现,有的基层工作人员对查访等要求不知晓,对协助执行的职责不明确;有的基层组织受资源和条件所限,难以对有家庭暴力隐患或已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开展法治教育、纠纷调解、家庭关系指导、心理辅导等工作。2023年,在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家庭暴力加害人再次实施家暴的全市累计仍有112起。
(五)救助帮扶的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市各镇乡(街道)均未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现有临时庇护场所服务功能尚不够完善。部分家暴受害人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未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心理援助机构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难以提供有效的心理服务。部分家暴当事人存在着认知偏差,不愿接受心理干预。
三、下步工作建议
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议如下:
(一)突出系统观念,在统筹协作上下功夫。一是注重工作有机融合。把《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一体谋划、统筹推进。二是深化各方联动配合。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市县两级妇儿工委牵头抓总作用,督促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职。针对突出问题加强专题协调会商,持续巩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有效集成各个单位、各类平台、各支队伍协同发力,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全链条治理、全过程防控。三是加强基层力量整合。发挥镇乡(街道)社会治理中心作用,探索创新“公安+民政+妇联”“法院+公安+社区”等基层联动工作模式,推广家事纠纷警情联动等有效做法,构建形成“事先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济”工作闭环。
(二)突出预防导向,在源头化解上下功夫。一是进一步增强宣传实效。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认识误区,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共建美好生活的良好氛围;增强《条例》宣传的精准性,面向外来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部、老旧小区等家庭暴力易发区域以及老弱病残妇等易遭受家庭暴力群体开展重点宣传,提高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辨识、投诉、求助、报案、诉讼等能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摸。重视源头预防,延伸工作触角,强化社区网格员日常巡查走访,对持续性家庭纠纷加强个例研判和风险评估,重点跟踪、提供服务,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三是进一步多元化解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共享法庭等基层组织的优势,积极发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作用,做好法治教育、家庭关系指导、纠纷调解等工作,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三)突出法治思维,在依法维权上下功夫。一是强化强制报告责任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报告义务主体责任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逐案倒查”机制作用,指导、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切实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措施保护报告人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二是强化家暴行为惩戒。充分发挥告诫书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防止家庭暴力激化升级。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意愿,推广线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做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加可及、更为便捷的绿色通道。依法惩处家暴行为,防止家庭暴力“民转刑”“刑转命”。三是强化司法处置执行。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妇联等要依托警网融合平台,健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定期进行查访,及时主动干预,防止家暴行为再次发生。
(四)突出人文关怀,在救助帮扶上下功夫。一是逐步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在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增设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公开场所信息,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畅通转介服务机制,提高社会知晓度和使用效率,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鼓励救助管理机构、专业组织参与庇护服务。二是积极落实司法关怀举措。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主动告知法律援助的途径与方式,并依法提供支持,使其就近就便获得法律服务,更好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心理干预作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关爱服务,特别是对目睹或亲身经历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持续进行专业的跟踪服务。对长期、多次实施家暴或者因实施家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要实施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