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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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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2-21 09:22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综合执法局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补上了我市建筑垃圾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迈出了建筑垃圾管理“宁波解法”的重要一步。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依法治理,以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为重点,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并得到省委深改办、省督查组等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

    一、实施工作情况

    (一)开展条例宣贯,营造良好普法氛围。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贯工作,通过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知识问答,制作海报、短视频、宣传片等方式,切实做到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目前,已发布科普海报12篇,制作短视频10个、宣传片10部,编发外宣38篇(其中国家级媒体7篇、省级5篇、市级26篇)。制定《宁波市装修垃圾管理宣传册》(含源头、运输、处置、监管共4册),发放2.9万余册,并编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普法宣传合规服务清单,结合日常监管主动宣传、讲明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保障了条例顺利实施。

    (二)凝聚部门合力,完善整体推进机制。根据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及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从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等10个方面,明确部门工作要求,压实属地政府职责,落实具体节点任务。按照条例要求,市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资规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相关要求纳入《宁波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三)推动源头管控,强化出土备案审查。根据条例第三章等规定,市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明确行政文书格式范本,细化备案工作流程和监管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督促行业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当地市容环卫部门备案,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办结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1600余件,累计备案量约1.58亿吨。发布我市施工工地以及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具体办法,目前全市700余个出土工地、300余个处置场所做到应装尽装、应接尽接。市住建部门出台《宁波市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装配化装修试点,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

    (四)规范收运体系,创设车辆处置核准。根据条例第四章等规定,发布全省首个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管理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DB3302/T 1130-2022)》,出台《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要求(试行)》,明确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车载装置设备技术规范。截至目前,已核准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397家,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5884辆。推进装修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改造提升600余个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全市13个区(县、市)和园区均已建成1座及以上装修垃圾规范化末端处置设施,辖区内装修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

    (五)坚持海陆并举,提升综合利用能力。根据条例第五章等规定,加强统筹谋划,海陆并举拓展渣土处置场所,主动服务轨道交通工程等“千项万亿”项目建设出土需求,新拓展舟山朱家尖、镇海雄镇围垦区、鄞州大嵩围垦区、奉化朱家垫矿山修复等海陆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我市现有工程渣土码头5座、直接利用处置场地340余处,工程渣土直接利用消纳能力约1.2亿吨。全市5座工程渣土码头,实施国有企业统一运营管理,推行终点支付,做到“买票上船、到岸支付,三单比对”,全过程监管工程渣土等水上运输处置行为。2022年工程渣土码头中转用于舟山围填海工程渣土等约3700万吨,2023年1—9月已中转工程渣土等约2500万吨。制定《宁波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宁波市支持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积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场主体,目前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资格认定共68家。

    (六)强化依法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规定,坚持常态管控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综合执法、公安、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联动,从治乱入手,深化非接触执法拓展应用,加大铁腕治渣力度。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查处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取得核准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载设施设备安装接入使用等各类建筑垃圾违法案件6100余件,罚款约4000余万元,有效规范了处置行为。

    (七)强化指导监督,规范公正依法履职。市综合执法部门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联合编印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资料汇编及重点条款释义》手册,有力指导了各地各部门正确理解适用条例;市综合执法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控,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制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建筑垃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多跨智治,打通数字赋能之路。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紧密结合数字化改革,开发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2022年作为典型案例入选《中国城市环卫行业智慧化发展白皮书》,2023年荣获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最佳实践案例。该平台贯通省、市、区(县、市)、镇乡(街道)数据互通,强化多跨协同管理服务,融合建筑垃圾监管过程各要素,大数据分析为支撑,实时采集车辆牌照、运土量、运行轨迹等数据,智能分析车辆、工地、路线、处置场地等信息,达到运输全过程动态跟踪、处置全方位实时监控、执法全天候在线跟进。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仍存在不足。近三年,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均在亿吨之上,既有我市城市建设力度大的原因,也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仍存不足的原因,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目前部分建设单位未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部分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的督促力度还不够,部分工地还存在工程渣土、工程弃料、拆除弃料混堆混放现象,造成末端处置难、利用难。

    (二)部分地区产消平衡能力仍存在短板。目前从全市范围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基本匹配,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但从局部地区实际产消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产消不平衡问题突出,一些地区过度依赖海上消纳和外运处置,属地消纳处置机制未完全建立。

    (三)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仍存在瓶颈。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的土地要素保障普遍落实难,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和标准不明确,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缺乏竞争优势,市场接受度不高。资源化利用以中小民企为主,规模小、人才缺乏,科技创新动力能力不足。

    (四)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存在差距。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降低,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一定管理能力和法治意识,履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职责意识不强、方法不多,部分住宅小区存在装修垃圾暂存场所不密闭、投放不规范、清运不及时现象。

    三、下步主要安排

    下步,我们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为我市“打造市域样板、争创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应有贡献。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贯彻绿色设计理念,落实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健全完善以末端处置为导向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机制,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同时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选用场内加工、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消纳处置责任。注重海陆并举,继续加强与舟山对接,积极拓展海上围垦利用消纳场所。按照属地负责、自行消纳、就近解决的原则,督促各地落实与渣土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布局选址、制定消纳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升属地自我消纳、自我统筹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资源化利用扶持力度。加强与设计单位、高校等合作,开展标准体系研究,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编制再生产品应用相关图集、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努力破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障碍。持续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引导企业加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的再生产品研发力度,通过示范工程、重点推介等方式,激励企业勇于创新、深化创新,带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

    (四)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水平。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是群众“身边小事”,也是“民生大事”,装修垃圾管理不规范产生的噪声、灰尘、污水严重影响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以条例为依据,深化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推动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推动装修垃圾暂存场所落地能力,积极改造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五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借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机制优势,凝聚监管执法合力,深化“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深入开展建筑垃圾执法监管联合检查、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