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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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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2-21 09:23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将书面听取关于《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今年以来,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开展条例实施情况全面检查,提出意见建议。近期,城建环资委又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军带领下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座谈会、下沉听取基层一线和代表意见建议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总体情况

    条例自202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和处理能力水平提升,持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管理中一些突出短板问题得到解决,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加强宣传教育,法治化管理氛围逐步形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条例宣传教育工作,制作科普短视频、宣传片、宣传册,累计印发宣传册(片)2.9万余册(片),并在甬派APP开设条例宣传专栏。市级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街道)、社区以及物业、运输和处置等单位开展条例培训。坚持整治与宣教并举,创新建立并推广企业、渣土消纳点自建的宣教室及学习制度。各区(县、市)采取进社区和现场送课、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讲解等方式,高频次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二)建章立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和各地政府的职责任务,发布全省首个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管理的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并将建筑垃圾治理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目前已出台13项配套政策,基本形成完善的条例实施“1+X”制度体系。条例实施以来,坚持常态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多部门联动严查渣土偷倒、非法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深化非接触执法拓展应用。今年2-5月全市开展工程渣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共开展执法检查5300余次,罚款金额约1500余万元,持续保持高压整治态势。

    (三)依法规范,处置体系形成闭环。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规范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推动形成全链条处置体系。一是强化源头减量。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加强出土备案审查。起草《宁波市建筑垃圾限额排放技术细则》,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标准化工程和优质工程的评价推荐条件。严格场地管理,全市700余个出土工地、300余个处置场所应装尽装、应接尽接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技术设备。推广装配式建筑、先进桩基技术、泥浆就地固化等举措,落实源头减量责任。二是强化规范贮运。根据条例规定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实施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核准制度,严格规范车辆标准、运输时间和路线。落实装修垃圾责任区、责任人制度,探索居民小区装修(大件)垃圾投放点规范化建设,2023年按标准完成600余个小区装修(大件)垃圾存放点改造提升。三是强化综合利用。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等分类处置要求,实施属地就近处理、相对集中处置。优化中心城区中转码头布局,统筹调配工程渣土和泥浆规范外运。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推动再生建材质量提升、绿色建筑创新应用。培育认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68家,不断开发烧结空心条板等节能新产品。2022年,全市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约1.2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98.77%。

    (四)数字赋能,整体智治持续强化。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开发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全过程数字监管长效机制,荣获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最佳实践案例。平台贯通市县乡三级数据,打通公安、住建、交通、综合执法等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瓶颈,实现多跨协同联动执法,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智能研判预警,实时分析车辆、工地、路线、处置场地等信息,实现运输全过程24小时数字化巡查监管。上线运行“甬废清”预约收运微信小程序,实现装修垃圾“在线预约-上门收运-计量收费-后台统计-资源化处置”的流程重塑,形成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累计完成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登记2.2万余条。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尽管条例贯彻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总体来看,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水平还有待提升,相关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还需加强,条例实施的困难问题需要持续加以关注和破解。

    (一)属地消纳处置仍有缺口。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属地责任,区(县、市)政府要制定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规划。近年来我市工程渣土和泥浆产生量持续高位,2022年处置约1.13亿吨,中心城区通过外运舟山进行滩涂围垦利用占比50%以上。部分地区重视不够,未按要求落实区域内处置消纳场所的规划建设,产消矛盾较为突出,主要依靠外运进行滩涂围垦利用,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外运遇阻,工程渣土和泥浆处置将面临困境。

    (二)源头减量力度仍需加强。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改进建设工艺,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调研发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重视还不够,在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以及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选用上,工作力度不够大,源头减量成效不够明显。

    (三)资源化利用需要突破瓶颈。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对资源化利用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市工程渣土和泥浆主要依赖低成本直接利用,在现有政策和技术体系下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的空间有限。资源化利用企业普遍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大多临时租赁场地经营,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产品单一,以传统制砖为主,资源化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缺乏竞争优势,市场接受度较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和标准不明确,资源化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置条件要求较高,不少小微企业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四)监管执法力度还需加大。建筑垃圾治理涉及部门众多、监管方式多样,全过程协同管理仍不够顺畅。对建设工地、消纳场所等联动执法机制不够完善、联合执法频次较少。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作出明确规定,但运输车辆沿途滴漏、遗撒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超载、超限运输现象依然多发。无证非法装修垃圾处置点还不同程度存在,造成扬尘、噪声和废水污染等问题。

    三、意见建议

    贯彻实施好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条对照条例规定,全面深入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一)强化相关规划完善和落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议市政府加快制定实施《宁波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市县两级政府要按规划要求,科学布局建筑垃圾收运、中转、处置设施,落实用地保障,配套建设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根据条例要求编制完善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同时,强化小区装修垃圾收集场所的规划建设,作为小区配套设施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于难以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的小区或村(社区),属地政府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解决。

    (二)强化源头减量和贮运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加快制定并实施《宁波市建筑垃圾限额排放技术细则》,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鼓励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工艺。严格贮存运输监管,规范落实“一核准一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开启车载监控设备、按照核定时间和线路清运、保持密闭等规定。强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推动运输企业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行。

    (三)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挥政策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逐步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体系,进一步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制品应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以及“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

    (四)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打好协同执法“组合拳”,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加强对重点工地、道路、场所的巡查频次,加大对关键环节监管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持续推进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迭代升级、模块完善,全面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治理,整治建筑垃圾擅自消纳处置现象。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公安交警部门货车通行证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平台等对接,发挥智慧监管整体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将裁量标准纳入数字化系统,实现与案件管理系统等执法平台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