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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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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2-27 16:40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为全面准确掌握《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9月以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真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在常委会许亚南副主任的指导和带领下,结合民生实事线索征集等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实地看、座谈议、问卷查(2605份)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调研、系统分析《条例》实施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贯彻实施基本到位、成效初显,为加快促进我市做好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与传承,赓续历史文脉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按照《条例》第5条规定,将非遗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纲要,并将《条例》关于非遗名录建设、大运河非遗传承保护、市级非遗馆建设等规定作为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列入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建立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对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调督促制定配套规定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的函的具体要求,修改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履职评估制度、普查计划等,持续推进非遗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二)保护体系得到进一步提升。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推进各级名录体系建设、强化分类保护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目前,已建立完整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项目28项、省级106项,国家级传承人16位、省级101位;全市共有各类非遗博物馆(展示馆)54家,市级非遗小镇22个;“三金一嵌”等5个项目和红帮裁缝技艺等10个项目,分别入选国家、省首批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重点项目积极推进。

    (三)要素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按照《条例》第5-7条规定,全市已基本形成了市、县、乡三级保护网络体系。市本级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86万元,其中,300万元专项用于象山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鄞州、北仑、慈溪等部分区(县、市)设立了本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条例》第20条规定,广泛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组织文化遗产研学实践教育,并利用宁波大学等大专院校资源设置24门专业,共培养近百位新传承人,为我市非遗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人才储备。按照《条例》第15-18条规定,不断加大宁波非遗宣传,“温故”“阿拉非遗汇”“小宁讲非遗”等活动的品牌影响力逐渐扩大。

    (四)创新发展得到进一步深化。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持续深化我市首创的“三位一体”保护制度,市县两级“三位一体”分别为396个和942个。针对濒危项目,创新性推行“带薪学艺”制度,共带出骨木镶嵌、奉化吹打等30余个项目40名学徒,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传承新路。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推动非遗与传统节日等融合,创新非遗传播手段、内容、主题等,不断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条例》实施以来,累计打造10条非遗文旅路线、6个非遗旅游景区、4个非遗民宿,促进非遗与旅游的融合;开展“非遗+小镇”“非遗+产业”等工作,不断提高非遗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按《条例》第19条规定,已建立市县两级非遗数据库,各级非遗中心均建有面向公众的非遗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对照《条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非遗保护工作责任尚需压实。一是统筹协调不够有力。未按《条例》第5条规定设立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建立了非遗保护工作专班,且实质性成效不明显,特别是缺乏对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能力。二是规划执行刚性欠强。市级非遗馆虽列入“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但目前仍处于选址阶段,缺乏实质性进展。江北、镇海、余姚等地还未建立综合性非遗展示场馆。三是配套政策未成体系。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等重点条款的保障政策措施,但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相互间融合不够、整体性不强,如对照《条例》第15条规定,还未建立非遗保护与传统工艺美术融合发展机制。

    (二)非遗保护管理短板亟待提升。一是跨地区项目发展的统筹性需进一步加强。像跑马灯、年糕制作等项目,多个区(县、市)都流传着这些技艺,在向上一级申报过程中或者后期评估等,存在因为难以权衡而造成不良竞争的情况,同时,对于唱新闻等这样涉及象山、北仑、奉化、鄞州等地流传的同类项目,缺少联动发展,呈现各自为战的现象。二是指导扶持的精准性需进一步加强。对部分非遗项目的统筹引领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弱、较小的项目,在孵化培育、服务指导、力量扶持、场地提供等方面还不够持续有力。

    (三)非遗保护转化利用有待加强。一是人才队伍建设薄弱。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据调查,60岁以上传承人占7成,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观念守旧、思想封闭,创新能力不足;同时,由于非遗行业经济效益不明显、从事该行业的人才薪酬待遇不高等原因,导致愿意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才严重不足,如农船制造等技艺后继乏人。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欠缺。非遗标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商业化使用,没有使用群体、审批流程等具体政策可循,导致商标权属问题逐渐凸显,如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缸鸭狗企业在商务合作以及商标权属问题上均存在困惑,阻碍了非遗产业化发展壮大。三是产业间融合不深。创新转化环节缺位,吸引高层次的创意、设计、运营等专业人才和团队服务非遗项目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够,市场培育开发能力弱,大部分非遗产品和服务与市场的关联度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与文旅、乡村振兴、数字产业等多局限于静态的、表面的结合,还未形成产业优势和规模。

    (四)非遗保护宣传教育还需强化。一是《条例》宣传仍需深入。问卷调查显示,66.8%的调查对象对《条例》及具体内容不了解,超过56%的受访对象不了解我市非遗项目,67%受访者不知道我国“文化遗产日”的具体日期。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宣传展示活动,大多局限于在非遗馆、博物馆等场所开展,社会覆盖面不够广泛。二是校企合作成效仍需强化。虽然相关部门利用高校资源开设了平调班等,但因为学校与企业之间融合不够,使用、展示平台较少,导致年轻人学习非遗之后也未必从事这项工作。三是数字化展示仍需深化。对照《条例》第19条规定,非遗网、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的展示过于“平面化”,多以图片、文字形式呈现,对新媒体技术运用不够,与其他文化展示平台对接也不够。

    三、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和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非遗文化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法治化发展,努力使非遗保护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具体提出以下四点意见建议。

    (一)加强统筹,提升“认识高度”,增强非遗保护发展合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要尽快按《条例》第5条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出台工作细则,理清各部门职责,形成市文广旅游局牵头抓总,各部门高效联动、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二是确保规划落地。要按《条例》第16条规定,加强规划刚性,特别要积极发挥专班协调处理重大事项的作用,推进市级非遗馆等被列入“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落地落实,部分区(县、市)要加快建设本地非遗综合性场馆。三是增强政策配套。严格对照甬人大常办函〔2022〕7号文件,深化细化第5-7、10、12、15、16、19等重点条款的保障措施,增强部门间联动,加强年度计划、资金保障、绩效评估等配套政策间的系统性,并与“三名”保护、文旅发展、老字号发展等相关政策的融合,体系化保障《条例》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突出重点,增强“工作深度”,提高非遗保护管理水平。一是统筹做好非遗管理。按照《条例》第22条对跨区(县、市)流传的非遗项目的规定,进一步科学研究制定非遗项目申报、评比等办法细则,营造评比的公开、公平、公正氛围,防止同类项目“内卷”,对涉及多个区(县、市)的同一类项目,要加强宣传展示的联动性,促进非遗总体发展。二是加强分类指导扶持工作。我市非遗项目丰富,项目间实力相差较大,要按照《条例》第10、13-18条规定,积极开展分类指导扶持工作,针对“三金一嵌”、越窑青瓷等具有一定规模、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针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非遗项目,要在资金补助、场地提供等方面予以帮助。

    (三)强化措施,增加“创新强度”,促进非遗保护“双创”能力。一是增强传承人“双创”意识。非遗保护传承中,传承人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主体,要按照《条例》10、15、16、20条等规定,在各级财政逐步提高经费补贴的同时,探索医保、社保等多种扶持措施,不断加大对各级代表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要加强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单位等产业化发展的培训,强化商业发展意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推动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创新传承人培养方式。二是营造良好“双创”氛围。要制定完善非遗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依法规范和保护非遗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推动非遗产业化发展。引导传承人及时注册商标,保护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要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保障非遗传承人和项目的知识产权。对能够融入现代生活的代表性项目,要组建创意设计团队,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力量开展结对帮扶,加快项目创新转化。三是拓展产业融合渠道。推动“非遗+老字号”,拓展非遗产业发展载体,如“甬剧+状元楼”“天一阁古籍修复+棠岙古法造纸”都是很好的探索与实践。推动“非遗+文旅”,加强对非遗资源的挖掘收集,为文旅产业注入更加优质、更富吸引力的文化内容。推动“非遗+乡村振兴”,加强与“和美乡村”建设、“24节气”农耕文化系列活动等衔接,让丰富的非遗实践回归社区、乡村、生活,成为乡村振兴有机组成部分、生动内涵和重要资源。推动“非遗+数字”,加强与和丰创意广场、鄞州动漫软件创意中心等对接,培育非遗数字产业新业态。推动“非遗+中医药”,加快建设药行街、慈城古县城等中医药非遗特色街区。推动“非遗+制造”,加强与大丰实业、得力文具等重点文化制造企业链接,打造一批非遗衍生精品。

    (四)增强宣教,拓展“参与广度”,营造非遗保护社会氛围。一是加强法治宣传。要进一步抓好《条例》的普法宣传和执法监督,提高法治宣传覆盖面、影响力,扩大非遗保护在基层和群众中的认知度。持续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结合国家“文化非遗日”、本地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利用各类场馆、公共文化机构设施等展示非遗项目。要主动融入南塘老街、月湖盛园等文化提升工程,加强非遗展示街区建设。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大力宣扬褒扬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努力形成全社会主动参与保护的文化自觉。二是增进一体教育。按照《条例》第20条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与高校、行业和企业联动,加强非遗技艺专业建设,强化相关职业教育。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人才资源信息互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高校、科研机构在非遗文化发展方面的合作。三是深化数字展示。要深入利用AR、VR等新技术,增强非遗数字化展示的立体感、体验感;加强与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平台的对接,拓宽展示渠道,系统性地提升社会共享与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