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持续推进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工作取得成效。
一、按照“有件必备”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3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9件,全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收到各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0件,其中,市政府规章5件,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23件,各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1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此外,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法工委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接收、登记,对存在备案文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途径对报备规范性文件进行检索比对,发现迟报、漏报的,及时督促制定机关报送。
二、强化“有备必审”力度,增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效
(一)坚持全面审查。坚持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法工委和有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接收登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后,法工委根据文件涉及的事项和内容,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专(工)委反馈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在审查中,坚持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审查标准相结合,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推进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保障审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重点审查。在对所有报备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8件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重要领域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审查、立法咨询专家专题论证等方式,对相关文件存在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重点审查专家意见。
(三)实施专项审查。开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为了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保障相关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法工委对条例实施以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等7件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审查。针对执法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市民群众对条例实施提出的投诉、建议等,开展专题研究,并赴江北区慈城镇代表联络站,专门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基层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保证专项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此外,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备案审查与代表建议办理相结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审查建议,移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反馈审查结果及落实情况。
三、遵循“有错必纠”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经审查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精神,契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审查中也发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表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工委会同有关专(工)委与制定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对存在不适当问题的4件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提出了审查意见。如《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设施设备属于相关权属单位”,与民法典关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精神不一致;《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等。法工委将审查意见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要求认真研究处理,适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复函反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此外,还对2022年以来的审查纠正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要求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3年有3件案例入选《浙江省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案例选编》。
四、加强工作指导,扎实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就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常委会党组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向区(县、市)人大下发通知和细则,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组织召开各区(县、市)人大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推进会,将有关工作纳入督考办考核评价体系。法工委积极开展工作指导、督促,按照工作部署,全市156个乡镇街道已完成对1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了57件,全市现行有效的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均已上传至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完成报备。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有关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相关工作做法和成果得到了上级人大积极评价。如象山县人大指导审查的《东陈乡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入选《浙江省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案例选编》;宁海县人大在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时,将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关做法作了吸收,被《浙江人大信息》刊登予以推广。在10月份召开的全省人大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介绍会上,我市作了典型经验发言。
五、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一)健全备案审查全过程人民民主机制。坚持通过宁波人大网等途径推进备案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提出审查建议。拓展审查工作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渠道,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征集意见工作范围。按照上级人大要求,持续推进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023年已实现相关工作在区(县、市)的全覆盖。
(二)推进备案审查系统高效运行。为推进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顺利高效运行,对全市市县乡三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岗位责任人进行了重新分类梳理,上报省人大对500余名岗位责任人员进行授权录入。同时,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调动频繁,向省人大建议下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人员管理权限,由省级调整至市、县两级,该建议已被省人大采纳。
(三)加强日常工作培训交流。组织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举办的备案审查学习交流活动,共同研讨解决备案审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举办面向各区(县、市)人大法制监察司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专(工)委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交流培训会,并针对实践中相关问题专门赴有关区(县、市)面向乡镇街道人大、政府一线操作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同时,日常工作中积极收集、整理工作经验材料和辅导资料,为全市各级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
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备案审查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尤其是基层人大普遍存在人员少、兼职多的情况;各专(工)委初步审查和法工委综合审查之间的衔接还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机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实效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完善。
2024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央和省、市委法治建设工作战略部署,结合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新时代扎实前进,为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一是做好报送备案工作。督促各类制定机关特别是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全面、深入检索比对力度,确保不漏报、不迟报和规范化报送。持续关注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动态,开展对监委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纠正程序等研究,积极稳妥推进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目前,相关工作已同市监委作了沟通对接。
二是加强审查纠正工作。在备案审查中持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加大备案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全面推行通过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途径收集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继续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审查。充分发挥法工委“统”的职能和各专(工)委“专”的优势,强化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拓宽专业机构参与备案审查的渠道、方式,增强第三方参与审查工作实效。严格审查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在坚决督促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增强跟踪督促落实的力度。
三是推进制度和能力建设。根据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适时启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加强市县乡三级人大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业务交流、征求意见、协调审查标准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机制、方式、程序和标准。组织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强化理论研究和业务学习,提升专业素质和审查能力。持续指导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注重总结提炼经验与做法,保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