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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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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8-01 15:08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关于《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也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于2002年首立《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和《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3月施行。为深入贯彻《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要求,今年3月以来,通过实地看、现场听、座谈议等形式,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自查,全面听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的情况汇报;联动镇海、慈溪、宁海等多地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教育专业小组走进代表联络站(调研基地),详细听取相关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兼)职督学、人大代表、教师的意见建议,力求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好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修订的《条例》施行两年以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贯彻《条例》相关要求,出台配套制度,狠抓宣传落实,工作成效初显,有力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顶层设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持续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按照《条例》要求建立了多部门任成员单位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全面加强了对教育督导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为我市“双减”落实、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等发挥重要作用。配套出台《宁波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提出了5方面18项具体工作要求,指明了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路径方向。健全教育督导经费保障机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聚焦关键职能,督导活动进一步开展。构建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职能体系,围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重点工作,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深入实施督导,推动“两县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等工作成效显著。针对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校园安全、校外机构培训、学生心理健康等难点焦点问题,特别是就年度教育民生实事项目,通过专项督导和实地督查,开展经常性督导活动,点面结合促进市域各类教育质量整体提升。评价监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扎实推进等级幼儿园评估、省现代化学校创建、市学校发展性评价等评估工作,积极推动办好群众“家门口”的学校。

    (三)聚焦方式创新,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不断深化教育督导工作数字化改革,搭建教育督导数字化平台,迭代推出宁波智慧教育督导平台2.0版,完善分级预警、对标自检、公众服务等功能,相关经验做法在全国性会议上作专题交流。建立健全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推动全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实现全覆盖,创新探索人民教育督导员、特聘督导员制度,市县两级配备专职督学56名、兼职督学299名,形成了一支国家和省市督学、各级责任督学、特聘督学、人民督导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并纳入市智慧教育督导系统管理。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体制机制改革还需深化。对照《条例》第3-4条、12条、18-22条等规定,教育督导“长牙带电”不够,尚未真正形成威慑。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不够独立。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尚未真正完全独立运行,其具体职能由设置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处(科)承担,仅是教育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很难对同级政府和同级教育部门开展督导工作,只能监督下级政府履职和学校办学行为。二是运行机制方面,教育督导定位不够明晰。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落实还有差距,各级督导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三是结果运用方面,督导效力不够强劲。目前,督导结果运用以指导、帮扶各地教育发展为主,督导报告尚未作为教育决策、工作改进和考核、奖惩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由于教育督导机构缺乏行政处罚权,加上教育督导与执法处罚等环节的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对民办教育等领域非法办学行为难以有力督促、形成震慑。

    (二)职能作用发挥还需提升。对照《条例》第7-11条规定,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履行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同级督政有待深入实施。目前,各地对同级政府及部门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贯彻执行督导不够常态化,具体的同级督政项目安排相对较少,教育督导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动性未能充分发挥。二是督学覆盖领域有待拓展。督学的完整度还不够广泛,在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存在一定盲区。特别是在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的背景下,关于教育体系衔接与融通状况的督导评估较少,对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等教育整合不够关注。三是评估监测体系有待创新。教育督导工作的创新性不足,多数以执行上级规定动作为主,尤其是县域督导实践的特色探索较少。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相对薄弱,除了市级层面建立了教育评估监测研究中心,县级层面还没有设立专门督导评估监测机构。

    (三)队伍力量保障还需加强。对照《条例》第5-6条、13-14条、17条规定,督学队伍水平有待提升,督导方式方法不够创新,督导多方合力有待整合。主要表现在:一是督学队伍建设亟待强化。基层反映,现有督学数量配备未能很好满足工作需要,专职督学主要以临近退休的中小学校校长及教师为主,对数字化、信息化的督导方式掌握运用不够熟练,兼职督学难以平衡好自身教学管理工作与督导任务的精力摆布关系。二是社会参与督导工作的深度不够。实际工作中,人民教育督导员和特聘督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邀请其参与教育督导项目的频率不高、范围不广。家长、师生等群体参与教育督导的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层面主动向督学反映问题、提供线索等交流互动很少。三是数字平台建设存在堵点。目前宁波智慧督导平台督导反馈功能闭环还未能有效实现,对督导结果进行反馈并实时归集群众评价情况的路径还不够畅通。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持续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把“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到实处,推动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优化教育督导治理体系。要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宁波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发挥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围绕履行三大基本职能,紧盯组织领导、发展规划、资源保障、教育质量、生态环境等重点内容,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中发挥常态长效作用。要建立健全反馈、公开、通报、约谈、问责等“一揽子”结果运用机制,及时对外公布教育督导报告和结果,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许可、执法等环节联动,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二)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要聚焦“人、财、物”等教育条件要素保障,积极探索提级督政,由市县两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领教育督导工作,组建教育履职督导组承担具体督导任务,有力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要加强教育督导的融通贯通、覆盖延伸,持续关注“两县创建”“双减”、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围绕我市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重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督导,针对教育强国建设、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等背景下教育体系建设进行创新性督导,指导提升办学质量。要紧扣“质、量、度”等教育成效生态因素,健全完善评价监测工作机制,根据各地教育实际情况开展特色化教育专项督导评估,支持专业化、社会化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监测评估的服务导向作用。

    (三)持续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要选优配强专(兼)职督学队伍,健全督学动态管理机制,探索评估项目“双随机”分配督学、“组团式督导”等做法,通过召开全市责任督学工作会议、线上线下队伍培训等方式,持续提升督学队伍的履职能力与水平。要积极构建督导主体多元协同的体制机制,引导教师、家长、社会公众等群体共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广泛邀请人民教育督导员和特聘督学深度参与重大督导活动,凝聚起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教育督导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宁波智慧教育督导平台与助手系统,强化群众满意度评价归集分析与实时反馈功能,集成各类教育评估监测体系,保障督导结果精准权威。